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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舞蹈家协会章程(草案)

                    总   则

  第一条 大连市舞蹈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市各民族舞蹈家及舞蹈工作者优秀代表组成的、是在大连市民政局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
  第二条 大连市舞蹈家协会是大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辽宁省舞蹈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在工作上接受市文联领导。与中国舞蹈家协会和辽宁省舞蹈家协会保持密切联系并接受建议和指导。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伟大思想为指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舞蹈艺术,团结全市舞蹈工作者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将联络我市专业与业余舞蹈工作者,积极主张和加强团结,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沟通党委、政府及各界同舞蹈家之间的民主协商、对话,加强与各界的合作,共同繁荣大连市的舞蹈艺术事业。
  第五条 号召和组织广大舞蹈工作者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提高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鼓励和支持会员深人生活,努力创作,积极开展舞蹈研究,进行学术交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树立精品意识,提倡题材和体裁形式多样化和多种艺术风格的探索,通过艺术实践创造各种条件培养舞蹈艺术的新生力量和尖子人才,推出优秀作品。为愿意在舞蹈活动中寻求健康快乐、文明幸福的社会各界各年龄段的
舞蹈爱好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为了增进友谊。本会积极推动和促进同国内外舞蹈组织和舞蹈艺术家之间的往来和艺术交流,并借鉴国内外优秀舞蹈为繁荣大连市的舞蹈艺术作出贡献。
  第七条 本会倡导开展有偿服务和有效的经济活动及合法收人,发展同企业家的联谊,鼓励会员为协会创收,捐赠,从而补充协会经费不足。

                    会   员

  第八条 凡从事舞蹈艺术创作、表演、导演、教学、理论研究、编译、舞蹈音乐、舞蹈美术人员,本人正式向本会提出申请,由会员介绍或有关方面推荐,经本会主席团会议审查通过者,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进行批评、建议。所尽义务及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本会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会员如无故受到压制,侵犯和打击,本会有义务行之辩护和申诉。
  第十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分配的任务,缴纳会费的义务;有两年不参加协会所组织的活动或不缴纳会费将终止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并视为自动退会。凡会员有因犯罪而被剥夺公民权者,或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经本会主席团讨论交理事会通过后将取消或停止其会籍。会员有退会自由。

                    组   织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必要时理事会决定将提前或延期会员大会的召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以大会选出的理事会为最高领导机构。理事会推选主席、副主席组成协会主席团。秘书长由市文联党组经与主席团协商,经文联党组聘任,做为协会的法人代表,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对会员较集中的单位,经协会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团体会员。协会下属的学会均为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可设名誉主席,顾问、名誉理事若干人。名誉主席、顾问、名誉理事根据实际情况由主席团授予。

                    经   费

  第十四条 1.国家拨款;2.会员会费和捐赠;3.社会各界资助;4.有偿服务和其它合法收人。

                    附   则

  第十五条 修改本会章程需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主席团,本章程自通过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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