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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文艺“金苹果”奖,优秀创作奖、特别奖评奖总则 一、凡我市专业、业余文艺工作者在文学、美术、书法、摄影、戏剧、电视、杂技、曲艺、音乐、舞蹈、民间文学、文艺理论研究等各个艺术门类的创作、研究、组织、辅导工作中,取得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者,均可参加评选。
二、“金苹果”奖是大连市文艺最高荣誉奖,授予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发展我市文艺事业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国内外重大文艺比赛评奖中成绩特别突出的文艺工作者。获奖者须具备以下五条标准:
1.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良好的艺术道德,有为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忘我献身的精神。
2.长期从事文艺创作(包括理论研究),坚持不懈地深入生活,把握时代脉搏,反映时代风貌,在文学艺术创作和理论研究上孜孜不倦地追求和勇于探索。
3.有相当数量的作品并多次获得国家级以上奖励。
4.参加国家级以上评奖活动较少的艺术门类(包括理论研究)其作者的作品或文章多次在国家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或市级以上文艺团体多次上演其创作的作品。
5.在国内或国外有较大影响。
获奖者必须符合以上条件中1、2、5条和3、4条中的其中一条的规定。
三、优秀创作奖授予我市文艺工作者创作的具有较高思想性、艺术性、并已产生较大影响的优秀作品(包括理论研究);在二度创作上有所创新和突破,并得到广大观众喜爱的优秀剧(节)目的导演、表演、舞美、设计和音乐唱腔设计等,在优秀剧目的组织辅导上贡献突出的辅导者。获奖作品须具备以下几条标准:
1.深刻地反映现实生活,反映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奋发精神,有利于陶冶人们的道德情操。
2.有较高艺术价值,在省级以上评奖活动中受到奖励或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
3.艺术形式为群众所喜闻乐见,艺术手法上有突破、有创新并已产生较大的影响。
4.在二度创作上获得省级以上奖励,得到广大专家和群众好评的导演、表演、舞美设计、音乐唱腔设计等。
四、特别奖授予在发展和繁荣我市文艺事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文艺组织者、辅导者和集体;授予在大连首演的外地剧目的作者以及在辅导我市作者创作的作品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地文艺工作者。
五、评奖方式:由个人申报、填写登记表,并附报能反映自己创作经历和水平的有关资料,报各协会评奖委员会。协会评奖委员会在详细审查有关材料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完成初评,然后将初评结果报市评奖委员会,市评奖委员会应采用上述办法,评选出获奖作者和作品。最后由市创作委员会审查同意。特别奖由市创作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
六、“金苹果”奖以大连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获得者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优秀创作奖和特别奖以大连市文艺创作委员会的名义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七、“金苹果”奖,优秀创作奖和特别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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