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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文联文学艺术培训学校简介

  本校地处西岗区白云山文化科技规划区内,长白街6号。背依青山,远离闹市,交通便利,改扩建的大连图书馆、科技馆已被列入大连科普教育基地,新建的文苑广场、求知公园给人们提供了休闲娱乐的场所。这里环境优雅,景致宜人,营造了适于学习的良好氛围。
  学校隶属大连市文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市教委直属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在长期的办学中,学校充分利用文联所属12个文艺家协会的优势,聘请我市各艺术类的专家授课。其中有国家一级作家邓刚,国家一级演员张晓月,海燕文学月刊社的主编、编辑。凡在我校任课的舞蹈教师,均经过了辽宁省舞蹈培训,并取得了教师的资格证书。
  语言口才、书法、声乐教师也均是我市知名的艺术专家。我校的这一特点,既充分体现出专家授课的高水准,又在社会中造成了相当好的影响,同时也展示了各位艺术家所具备的艺高为师、身正为范的高素质。
  学校为学生在社会上提供了崭露头角的机会,如将小作家班的优秀作文积极向报刊推荐,至今已在报纸杂志上发表20余篇,还有的学员已被报社选为小记者,舞蹈班的学员参加2000、2001、2002年辽宁省业余舞蹈考级,四级的考试及格率达100%,学校同时组织他们在社会上演出,并在电视台儿童栏目及“久久合家欢”栏目表演,使学生既受到鼓舞,又获得一定的锻炼,增强了学习的兴趣和信心。本校现开设各类舞蹈班(儿童芭蕾舞、儿童民间舞、幼儿舞蹈、现代舞、成人舞班)、小作家班、书法班、语言口才班,适于广大成人及中小学生和幼儿园的小朋友参加。

大连市文联文学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大连市文联文学艺术培训学校。
  第二条 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力量办学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单位设立的目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发现文艺新人,培养文艺人才,为大连市文学艺术发展培养后备力量。为提高全民文化艺术素质,为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业务主管单位是大连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大连市民政局。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长白街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文化艺术培训。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本单位设立学校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为本单位的权力机构,管委会成员为3人,由出资单位任命。
  第八条 管理办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一)业务活动计划;(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三)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四)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五)内部机构的设置;(六)聘任或者解聘大连市文联文学艺术培训学校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七)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八)修改章程;(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 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十条 管委会设校长一名,副校长一名。
  第十一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管理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校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召开管理会议,校长和校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管理人员,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管理人员。校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副校长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管理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 管理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校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校长由管委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八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会议;(二)检查管委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大连市文联文学艺术培训学校校长对管委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管委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定单位的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
  第二十条 大连市文联文学艺术培训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或大连市文联文学艺术培训学校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监事会负责对管委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单位的财务;(二)对管委会、大连市文联文学艺术培训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对管委会和大连市文联艺术培训学校校长的行为损害大连市文联文学艺术培训学校的利益时,要求管委会和大连市文联文学艺术培训学校校长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泱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管委会、大连市文联文学艺术培训学校主要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举办单位出资;(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管委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管委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3年4月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管委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文联文学艺术培训学校成员如下:
  校  长:季福林
  副 校 长:张俊英
  联系电话:0411-3641130
  传  真:0411-3641109
  院  址:大连市西岗区长白街6号
  邮  编:11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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