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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作家协会章程(草案)
总 则
第一条 大连作家协会是隶属于大连市文联领导的由大连市作家自愿结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的桥梁和纽带,是大连市文联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大连作家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挥指导、联络、服务、协调的职能,团结和组织大连作家,繁荣和发展大连市的文学事业。
任 务
第三条 本会积极推动会员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鼓励会员增加文学修养,以提高大连作家的思想文化素养。
第四条
本会支持、鼓励会员深入生活,从生活中汲取创作营养。提倡题材、体裁、艺术形式和艺术风格的多样化,提倡树立精品意识。加强文学理论研究,开展文学评论活动。培养和壮大大连作家队伍。
第五条 努力加强和发展同国内外文学组织和作家的联系,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活动,活跃大连文学的气氛。
第六条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发挥文学在社会发展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大连市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赞成本会章程,在文学创作、文学组织活动取得一定成就,自愿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会员推荐,经本会主席团讨论批准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大连各市、县、区作家协会,本会下属各文学学会,赞成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在本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有参加本会举办有关活动并享用本会所实施的有关待遇的权利;有依据宪法规定原则,要求协会维护会员从事艺术实践、保护创作成果的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坚持文学创作和研究,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维护本会权益,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长期不交纳会费或拒不参加本会要求参与的活动;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或违法犯罪,触及刑律,经本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可劝其退会、取消会籍或自动退会。
组 织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工作报告;修改协会章程;选举产生本届理事会;制定和通过重要决议案。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其职责是:贯彻落实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协会各项创作、组织工作在本地、本单位的实施;保持本会领导机构与广大会员及社会各界的经常的密切联系;负责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选举主席团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本届主席团。理事会议视工作需要,由主席团决定召集之。代表团体参加理事会的理事,其工作变动后,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替补人选,报本会主席团确认。
第十四条 主席团由正、副主席组成。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其职责是:制订、审议、监督本会年度工作;审批入会申请;审议、确认理事会人选增补、更换等事项。主席团负责本会重要活动和事务的指导与决策。本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在主席团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市文联党组任命,为协会法人代表,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和一切对外联系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所设专业分支机构,是作家自愿结合的学术团体,是本会团结作家的工作机构,负责各文学专业的学术活动和理论研究。本会应协助、支持、指导他们在本会章程规范内开展学术活动。各分会开展活动也应报告秘书长。
第十七条 本会终止程序。在本届理事会三分之—以上理事联合提案要求本会终止,得到本届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报市文联批准,并负责处理好善后工作,方能终止活动。
经 费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各界资助、会员自筹、本会自行创收及其它合法收入。本会不以营利为目的。
附 则
第十九条 大连作家协会会址设在大连市。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其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于本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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