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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草案)
总 则
第一条 大连市电视艺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我市电视艺术家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性、学术性的人民团体,是党联系全市广大电视艺术家的桥梁和纽带,是大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并接受民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江泽民“三个代表”的要求,团结全市电视艺术家,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繁荣发展电视艺术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二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按自身特点开展工作。
任 务
第三条 大连市电视艺术家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促进电视艺术的创作,加强交流,开展研讨。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
1、 组织、鼓励、扶植专业艺术家和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电视剧、电视艺术片、电视文艺节目以及其它电视艺术形式的创作和制作,提倡题材、形式、风格和流派的多样化,创作出为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富有民族特点和地域特色的电视艺术作品。
2、 组织开展电视理论研讨等学术活动,不断提高电视艺术创作的思想水平和艺术质量,以适应广大电视观众日益增长的审美需求。
3、 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讲座和电视艺术片的观摩交流活动,努力提高电视艺术工作者的理论与专业水平,加强我市电视艺术家的队伍建设。
4、 通过各种形式奖励、表彰优秀的电视剧、电视文艺节目和有成就的电视艺术工作者。
5、 积极开展国内外的电视艺术交流,介绍国内外电视艺术的有关信息、发展趋势,吸纳先进经验。为促进我市的电视艺术事业做出贡献。
会 员
第四条 凡在我市从事电视艺术创作实践、理论研究、评论、教育、编译、出版的有成就的电视艺术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和部门或两名以上会员推荐,经协会主席团或主席团授权机构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1、 会员的具体条件如下:1.电视艺术节目的编导、监制、制片、摄像、录像、录音、美工、照明、音响、服装、化妆、道具等专业人员,其艺术成就为社会所公认者。2.在若干电视艺术节目中担任主角或主要配角的演员,以及担任配音、解说、主持人等在我市有较大影响者。3.从事上述各项艺术工作,在全国及省市电视艺术节目的评奖中,单项奖的获奖者。4.有较高造诣和成绩的电视音乐工作者。5.专门从事电视艺术研究的教授、编辑、讲师、助理研究员,其成就为社会所公认者。6.具有一定思想与艺术水平的电视艺术部门的领导,企业家和社会活动家。7.在我市的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或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即为本会当然会员。
2、 会员有下列权利: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参加本会组织有关活动,享受本会待遇。3.对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有退会的自由。
3、 会员有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接受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向本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本会维护宪法所赋予文艺工作者的一切民主权利,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会会员触犯刑律,被开除公职和被剥夺公民权,或违反本会章程者,经主席团讨论通过,本会有权取消其会籍。
组 织
第七条 1、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理事会可决定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大会闭会期间,以大会选出的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选出的主席团领导协会工作。协会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
2、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3、 协会实行在主席团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协会秘书长经文联与主席团协商后,由文联聘任,秘书长为协会的法人代表,负责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
经 费
第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会员捐助。
附 则
第十条 修改本会章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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