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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戏剧家协会章程(草案)

                    总   则

  第一条 大连市戏剧家协会是大连戏剧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学术性的人民团体,是大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支持党的基本路线,支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努力从事戏剧艺术创作,为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鼓励戏剧家团结协作,努力学习,深入生活,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流派和各种艺术风格的自由竞赛。鼓励优秀创作成果,不断提高戏剧艺术创作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 本会倡导和努力组织戏剧理论的研讨和开展评论工作,鼓励不同观点的自由讨论,保障批评和反批评的权利,促进大连市戏剧艺术创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积极发现和培养戏剧创作、表演、导演、舞美、音乐、理论评论等方面的新生力量,重视群众性戏剧活动的开展,积极促进戏剧教育事业的发展,组织创作经验的交流和艺术观摩活动,提高戏剧家队伍的文化和艺术素养。
  第六条 本会保持同全国各地戏剧家组织的联系,倡导相互合作,相互学习,加强信息交流。进一步加强同本市戏剧活动有关单位的横向联合,团结合作,为繁荣戏剧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并行的制度,凡本市的专业戏剧团体和单位均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凡不属于团体会员单位,但赞成本会章程,在本市从事专业或业余的戏剧编剧、导演、表演、音乐、舞美、理论、教育、编辑和组织群众戏剧活动,具有较高水平和做出一定成绩者,由本人填写申请表,附交自己作品或能说明自己成绩的材料,经协会理事会授权主席团审议批复后,可为本会个人会员。在本市工作的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和辽宁省戏剧家协会会员,均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本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本会会员从事正常的戏剧活动时,如因艺术思想、学术和创作活动,在人身自由、劳动成果和经济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为之辩护直至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理事会授权主席团通过,须取消其会藉。l、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2、被剥夺公民权者。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为领导机构,理事会决议由理事会选出的主席团领导执行。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理事会可决定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选举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成员选举产生主席。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主席团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为了便于协会与文联的联系,秘书长人选由文联向本会推荐,经过民主选举程序后,由本会主席团聘任。
  第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一人,顾问若干人,由德高望重的老戏剧家担任。本会另设荣誉理事若干人,凡对本市戏剧工作给予特殊支持者,可任荣誉理事。荣誉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授予。
  第十五条 本会接受辽宁省戏剧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本会经济来源:1、国家拨款;2、会员会费;3、社会赞助。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本章程的解释与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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