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家协会简介
协会会员名录
协会章程
协会历届机构

大连市摄影家协会章程(草案)

                     总   则

  第一条 大连市摄影家协会是隶属于大连市文联领导的摄影家自愿结合的摄影学术性人民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大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民政部门的管理。
  第二条 大连市摄影家协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繁荣大连市的摄影艺术事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按自身特点开展会务工作。

                     任   务

  第四条 大连市摄影家协会鼓励摄影家团结协作,努力学习,深人生活、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多种艺术风格、流派自由竞争。奖励优秀创作成果,不断提高摄影创作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大连市摄影家协会倡导摄影理论和评论工作的开展,鼓励不同观点、不同学派的自由,保障批评与反批评的权利,促进大连市摄影艺术创作健康、持续的发展。
  第六条 大连市摄影家协会应积极发现和培养摄影创作、理论、组织工作方面新生力量,关心群众摄影普及工作的开展,促进摄影教育事业,努力壮大具有文化和艺术素养的摄影家队伍。
  第七条 大连市摄影家协会努力发展同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各地区包括台湾、港澳地区及海外华侨摄影组织和摄影家的联络,倡导相互合作、相互学习,为发展中华民族的摄影艺术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八条 为增进友谊,借鉴国外先进摄影经验,大连市摄影家协会要积极推动中外摄影交流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友好城市的摄影组织、摄影家的来往和交流。
  第九条 为繁荣摄影艺术创作,大连市摄影家协会鼓励会员开展合理合法的创收活动,增加协会工作的活力,确保摄影创作事业的正常发展。

                     会   员

  第十条 凡本市居民赞成本会章程,从事摄影创作,理论研究、编辑、教育、照片制作和组织领导工作、社会活动等在摄影事业上有一定成绩者,由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交自己的摄影作品、著作或能说明自己成绩的材料,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经协会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方为本会会员。(细则另文)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分配任务,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以及对本会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本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不按期交纳会费不参加协会活动者应视为自动离会。
  第十二条 大连市摄影家协会接纳本市的摄影专业和行业团体,以自愿为原则,旨在接受大连市摄影家协会在工作方面和业务上的指导,并吸收为团体会员。协会有义务反映团体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做好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从事正常的摄影工作时如因艺术思想、创作活动,在人身自由、劳动成果和经济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为其提供帮助。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破坏本会工作或被开除公职。被剥夺公民权及严重违法乱纪,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取消会籍。

                     组   织

  第十五条 本会的权力机关为会员大会。在会员大会闭会其间,以大会选出的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会员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并推选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协会工作。协会实行在主席团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协会秘书长由市文联经与协会主席团协商后,由市文联聘任,并做为本协会的法人代表,负责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名誉主席、顾问,由主席团推举聘请。
  第十七条 大连市摄影家协会接受中国摄影家协会和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业务上的指导。全国和省级会员为协会当然会员。

                     经   费

  第十八条 大连市摄影家协会的经费,1.国家拨款;2.会员会费;3.本会合法收入;4.社会资助。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大连市摄影家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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