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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曲艺家协会章程(草案)

                    总   则

  第一条 大连市曲艺家协会是大连市曲艺工作者自愿结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性、学术性的人民团体,是大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民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本会在大连市文联的领导下,接收辽宁省曲艺家协会指导,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三个代表”要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挥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团结和组织全市曲艺工作者进行创作性的劳动,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曲艺事业。
  第二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按自身特点开展会务工作。

                    任   务

  第三条 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鼓励支持曲艺家们团结协作,努力学习,开拓视野,深人生活,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多样化和多种艺术风格的探索,不断提高曲艺作品的思想性和艺术性。
  第四条 本会倡导曲艺理论和评论工作的开展,鼓励艺术上的不同观点、不同见地的自由讨论、争鸣,保障批评和反批评的权利,促进我市曲艺表演艺术的发展和提高。
  第五条 本会积极发现和培养具有曲艺创作、理论、表演等方面的新生力量,关心群众性曲艺活动的开展,促进曲艺教育事业,努力壮大具有文化和艺术素养的曲艺家队伍。
  第六条 组织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曲艺创作、表演、理论著作和在曲艺活动中有成就的会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本会在有条件有能力的情况下,努力加强和发展同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港澳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曲艺组织和曲艺家的联系,开展广泛的交流和探索活动,为我国的曲艺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会   员

  第八条 凡在我市工作的专业、业余曲艺工作者(作曲、作词、演唱、演奏、评论、曲艺教育、曲艺活动),有一定成就,有一定影响者和热心于曲艺事业,并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各界曲艺活动家,均可提出申请参加本会,并附交有关曲艺活动材料,经本会主席团参照《大连市曲艺家协会审批会员参考条件》审查批准后,方为本会会员(细则另文)。
  第九条 凡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学术研究团体,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向本会提出人会申请,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后,即为协会团体会员。其会长,在任职期间是协会当然理事。团体会员的成员,除本会会员外,其他成员无本会会员资格。
  第十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分配任务,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以及对本会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本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从事正常的曲艺工作时,如因艺术思想、创作活动,在人身自由、劳动成果和经济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为之辨护直至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中会工作或被开除公职,被剥夺公民权及严重违法乱纪,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对本会不称职领导人,有要求罢免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有反映人民群众对曲艺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组   织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并推选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协会工作。
  第十六条 协会实行在主席团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协会秘书长由文联经与协会主席团协商后,由文联聘任,并做为协会的法人代表,负责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主席、顾问。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由主席团召集。

                    经   费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没1)国家拨款;(2)会员会费;(3)本会合法收人;(4)社会资助;(5)会员捐助。

                    附   则

  第二十条 修改本会章程需经会员大会讨论讪过,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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