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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间艺术家协会章程(草案) 总 则
第一条 大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简称大连市民协)是大连市民间文艺工作者自愿结合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性、学术性的人民团体,是大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民政部门的管理。
第二条 本会在大连市文联的领导下,接受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指导,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贯彻执行江泽民总书记的“三个代表”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此前提下,按照本会的自身特点和民间文艺的发展规律开展会务工作。
任 务
第四条 组织会员学习正确的政治理论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
第五条 倡导和支持民间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创作精品。
第六条 举办各类活动,加强业务研讨,提高大连市民间文艺家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七条 组织对外民间艺术交流。
第八条 发展会员。
会 员
第九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在大连地区工作的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有一定艺术成就,或对民间文艺有研究,或对民间文艺工作有组织能力,或对开展协会工作有贡献,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由会员介绍,经本会主席团批准成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各种活动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本会依法保护会员从事正当民间文艺活动的权益,有责任为受害会员进行辩护、直至依法申诉。
第十一条 会员有执行本会决议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二条 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声誉的会员,将由主席团讨论交理事会通过后,取消其会籍。凡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均被开除其会籍。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会为本会最高执行机关。理事会推选主席、副主席组成协会主席团,主席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理事会。理事会有权批准新会员和调整理事会、主席团人选。本会实行主席团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市文联与主席团协商,由市文聘任,做为协会的法人代表,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经 费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理事会,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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